安徽皖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348号
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83010947E。
法定代表人:王春保。
被申请人: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西路城市之光G3幢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U4TL1N。
法定代表人:刘勇。
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春保、金芝名下位于巢湖市东塘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汇豪天下南区4号楼701室(产权证:皖(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0954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