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583010947E,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保。
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路城市之光**5。
法定代表人:王薇。
本院在执行***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巢湖市永兴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立案标的为6593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不动产、银行账户等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