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5538号
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83010947E。
法定代表人:王春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天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1801X。
法定代表人:周铁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天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款469602元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6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