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63号

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83010947E。

法定代表人:王春保,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路城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路城市。

被申请人:刘众奇,男,汉族,1997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路城市。

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众奇的财产进行保全,王春保、金芝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东塘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汇豪天下南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众奇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王春保、金芝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东塘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汇豪天下南区[(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0954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020元,由申请人***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