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屏县瑞龙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屏县异龙镇宝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徐,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财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为云南小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28号凯悦时代A-2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财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为石屏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宝塔二区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石屏县瑞龙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财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云2525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3月29日向上诉人石屏县瑞龙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石屏县瑞龙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屏县瑞龙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红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