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白湾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PWXR1C。
负责人:***。
第三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79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称被执行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第三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网络查询资料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22)第3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渝0116执2982号。2022年5月18日,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系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网络查询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申请人申请追加总公司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渝0116执29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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