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75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化,建筑工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7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小区东侧楚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AJFF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赛维汉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