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062号
原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诉讼代表人:某(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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