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绿夏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安顺欣扬荣达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3671号
原告:******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西秀产业园区豪德物流商贸城对面原环宇涂料地块。
法定代表人:文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鸿通城A区8楼。
法定代表人:叶春。
原告******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生态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