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执保193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8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鲁08执保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378301030018170031474)1.7亿元的银行存款。现济宁盐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交申请,自愿以其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宇支行,账号:37×××20)1.7亿元提供担保,请求查封济宁盐业公司上述账户内1.7亿元的银行存款。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鲁08民初1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378301030018170031474)1.7亿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庆华
书记员  随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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