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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811民初5053号
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天建设集团)、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城建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龙强,被告丽天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勇,被告济宁城建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庭审中被告丽天建设集团自认被告济宁城建投资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向其支付完毕,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济宁城建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济宁城建投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济宁新世纪100社区(南风花园四标段)《铝合金门庄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承包了被告丽天建设集团分包的济宁新世纪100社区5#、6#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符合涉及要求及相关规范的实际尺寸计量,工程款在总结算基础上下浮17%,工程施工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后一次性付清; 2、鲁新咨审{2019}第053号工程造价咨询书内含的5#、6#楼建筑预(结)算表,证明涉案5、6号楼铝合金门窗经审计后的工程量; 3、南风花园5、6号楼门窗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顺丰快递运单、快递签收证明,证明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丽天建设集团寄送涉案5、6号楼门窗工程竣工结算单,被告丽天建设集团于2020年4月29日已签收的事实。 被告济宁城建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济宁市新世纪100社区(南风花园4标段)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证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丽天建设集团将济宁市南风花园四标段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1日,合同6.5条约定了乙方(原告)未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被告丽天建设集团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了结算方式为约定的综合单价和双方认可的竣工工程量为依据,再扣除8%的管理费与9%的税费后进行结算,同时约定了工期为180天; 2、2020年3月25日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6077号庭审笔录第16页,证明原告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在2017年3月完工,因工期为180天,原告逾期527天,故原被告在结算时,应当扣除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 结合对证据的认证以及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2日,被告丽天建设集团作为建设方(甲方)与原告山东中煤建设(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济宁市新世纪100社区(南风花园四标段)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宁市南风花园四标段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济宁市北湖区车站南路和南外环交界处;承包方式为实施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承包方式;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1日;合同价款暂定为8830750.05元,本合同总价确定的依据为甲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图、投标文件报价清单,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为各种窗型、通风器的综合单价,结算时以中标综合单价×现场双方及业主方确定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付款方式:1、窗框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的15%;2、窗扇全部到场,并经验收后付合同价的30%;3、窗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的35%;4、标段工程施工完成,经竣工验收合同并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同建设施工总合同)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保证金无息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工程工期及履约保证金约定:1、工程符合进场条件后,乙方根据甲方通知5天内进场施工;2、乙方应根据合同工期的要求和建筑主体施工进度编制施工进度表,并上报甲方监理方审核;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调整其施工进度;3、甲方因特殊原因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但不支付乙方因赶工期增加的费用;4、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或工程量增加,影响工期,甲方应工期顺延;5、因乙方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乙方若未按合同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6、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并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同时该合同对甲乙双方责任、工程验收与结算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15日,被告丽天建设集团作为甲方与原告山东中煤建设(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现南风花园5#、6#楼铝合金工程已对量完毕,为明确合同价款,利于下一步工程款拨付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补充条款(原补充协议作废):1、经双方对账确定5#、6#楼铝合金工程总工程款为2826213元。截止2019年1月8日,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为2256063元,剩余工程为570150元。2、拨款方式:经审计完成,建设单位工程款付至95%后付428839元;剩余工程款141310元,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前提条件为乙方对所有遗留问修补完成,建设单位拨款到位后,甲方在14日内支付给乙方)。……。2019年8月1日,山东新策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鲁新咨审字[2019]第05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咨询项目全称为济宁市新世纪100(南风花园)工程(四标段)。咨询业务类别为结算审核,该报告书中载明了5#、6#楼铝合金门窗经审计后的工程量。原告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丽天建设集团寄送涉案5#、6#楼门窗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被告丽天建设集团于2020年4月29日签收。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庭审后,被告丽天建设集团提交了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胡方波与被告方代表李广耀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工程量结算单,确认5#、6#楼门窗总工程款为2827535.57元,原暂估合同总工程款作废。经质证原告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济宁市新世纪100社区(南风花园四标段)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2015年3月2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工期、结算依据,2019年8月1日鲁新咨审字[2019]第05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917967.89元,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胡方波与被告方代表李广耀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工程量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2827535.57元,已付2256063.43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为571472.14元应予支付。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时。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胡方波与被告方代表李广耀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工程量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2827535.57元,已付2256063.43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为571472.14元,利息应以57147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即20401.55元;以57147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关于原告要求扣减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 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胡方波与被告方代表李广耀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工程量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2827535.57元,已付2256063.43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为571472.14元,该工程单是原、被告双方代表共同签署,且发生在案涉工程审计造价之后,审计造价与结算单数额存在一定差距,应视为双方均对该结算价格认可,亦是对案涉工程的最后结算。因此,被告主张逾期交工应予扣减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济宁城建投资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一、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1472.14元及利息(以57147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3元,由被告山东丽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宗民 审 判 员  祝士业 人民陪审员  崔全俭
书 记 员  冯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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