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9259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河都路101号文化产业园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6743644W。
法定代表人:李明涛。
被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群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人文嘉园居住小区19号楼东二单元十层02-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F541R1E。
法定代表人:刘红。
原告***与被告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群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就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