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市墩头镇东湖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5079号
上诉人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市墩头镇东湖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上诉人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卓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张志刚
书记员 单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