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20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晨光东螺波纹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243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04元,由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卫平
书记员 杨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