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368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2368号
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6.5元,由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翠燕
书记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