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5303号
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袁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水英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马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