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克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坤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1执1266号
关于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克斯公司)申请执行南通金坤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金属公司)、***、葛仁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金坤金属公司、***对本院(2017)苏062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南通金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的代偿款225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分别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金坤金属公司、***、葛仁富对本院(2017)苏062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南通金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的代偿款112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分别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19元,由南通金属公司、***、葛仁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克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54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金坤金属公司、***、葛仁富外债较多,在我院执行案件多,财产已被查封,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坤金属公司、***、葛仁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克斯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毛国彬 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 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
书 记 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