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好百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怀化好百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22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

被执行人怀化好百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世纪花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玉,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好百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受理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从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