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向东。
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天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0681337xr。
法定代表人:夏启国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向东、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983882元,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1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601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向东、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陈向东、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房产,陈向东有社保工资已被我院于2019年7月16日冻结。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财产反馈汇总表、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向东、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953553元(含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