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

开发区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2916号
申请人:开发区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麻纺村13-35号。
经营者:柯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天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夏启国。
被申请人:邹盛春,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人开发区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邹盛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21301.78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提供可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线索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花湖支行的账号6513********。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起诉请求的债权金额为521301.78元,且申请人已提供了保函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有具体请求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的账号6513********内的存款521301.78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用3127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