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民终字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8月6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审被告:赵钱平,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洪玉霞,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审被告: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夏启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钱平、洪玉霞、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近期协商,同意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卢丽华
审判员 詹保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严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