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202执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8133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人 ***,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为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市建村**,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3********。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2851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368元、公告费780元、执行费5863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88125元(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学光
审判员桂鹏
审判员盛永济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