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5332号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祥瑞滨湖花园景翠楼C2一楼62号63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57LM3A。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群,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1627014G。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凌
书 记 员 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