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95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新观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祥瑞滨湖花园景翠楼C2一楼62号63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57LM3A。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群,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财务,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观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观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肖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