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2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祥瑞滨湖花园景翠楼C2一楼62号63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57LM3A。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3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6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5、2020年9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海东
审 判 员 向毓军
审 判 员 孙家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伍桓均
书 记 员 史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