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观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9215)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民初11708号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祥瑞滨湖花园景翠楼C2一楼62号63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57LM3A。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观典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观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3000元。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5日,被告***将重庆市万州区伯尔曼艺术酒店车库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据此,双方于当日签订了《重庆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装修价款、结算方式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7年3月11日将车库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约结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7年10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支付计划》,承诺尚欠工程款28000元定于每月最后一天支付5000元,直至款项付清时止。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上诉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当事人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重庆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欠款支付计划》。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应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重庆市万州区伯尔曼艺术酒店车库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据此,双方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了《重庆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装修价款、结算方式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未及时结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双方于2017年10月8日共同签订了《欠款支付计划》,确认截至当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000元,被告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直至欠款付清时止。

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工程款,余款13000元至今未付,引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的《重庆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就尚欠的工程款给原告出具了支付计划,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按照支付计划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就尚欠的工程款28000元,被告应当自2017年10月起,6个月内付清。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余款1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沈 鹏

人民陪审员  何贤林

人民陪审员  宋丽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