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观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73号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祥瑞滨湖花园景翠楼C2一楼62号63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57LM3A。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