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5民初6082号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祥瑞滨湖花园景翠楼C2一楼62号63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57LM3A。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重庆新观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俊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虎
书 记 员 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