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546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对原告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55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诉讼费计算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104民初55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6、7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1元,由原告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贺 鑫
书 记 员 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