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5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8层1801-1803、1805-1806、1808、1813。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华,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三楼3-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宝华。
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鲁曈路5号B栋一层局部及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牛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23日,依原告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湘0104民初554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10690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研发中心、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 鑫
书 记 员 曹京琼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