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3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鲁疃路5号B栋一层局部及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非凡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23日,上诉人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珊、李智,被上诉人圣非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力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圣非凡公司与军方合同中约定履行阶段与条件约束力源公司,进而认定力源公司提供的机器不是军方初样机(军方不区分初样机和正样机)因此未达到付款条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一)一审法院混淆了《车载分解机研制(机械部分)装备研制合同》(简称涉案合同)履行阶段与军方合同履行阶段的关系,事实认定有误。(二)涉案合同的履行阶段的含义应当按照合同签署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涉案合同约定的初样机军方评审即为军方的方案评审,上诉人交付的样机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初样机。(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阶段所依据的《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并非法规,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对初样机合格的标准前后矛盾,且断章取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合同约定的初样机对应军方的方案评审,军方的方案评审已经通过,代表涉案合同中关于初样机相关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一)一审法院认定初样机是否合格的标准前后矛盾。(二)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初样机已经通过军方的评审并已向圣非凡公司交付,相应款项支付条件已成就。(三)退一步讲,关于“工程初样机甲方评审”的节点,圣非凡公司怠于履行甲方评审的合同义务,其将初样机提交军方评审的行为可视为圣非凡公司已认可初样机达到合同约定的通过甲方评审的条件。(四)再退一步讲,虽然圣非凡公司怠于履行甲方评审义务,但根据圣非凡公司组织的4轮查验,证明力源公司提交的设备已经实现机械部分的全部功能。三、机械与电气的区分属于常识性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常识就能判断力源公司垫付部分费用的性质,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认定有误。四、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且圣非凡公司陈述明显矛盾的情况下认定“圣非凡公司已经使用案外人提供的机械部分样机履行其与军方的合同”且进一步认定“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必要”,认定有误。(一)圣非凡公司单方中止涉案合同的做法,是恶意违约行为,其对力源公司故意隐瞒初样机通过军方评审的事实,其后又组织一次所谓的对初样机的验收测试,在没有合格的测试大纲和没有得到完整有效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测试未通过,并以此为由强行中止了后续的合作。(二)圣非凡公司违约行为的后果。1、力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圣非凡公司应继续支付欠付款项及逾期履行违约金。3、圣非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力源公司支付违约金。4、圣非凡公司应向力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五、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圣非凡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另行支付40万元,但力源公司认为过低没有接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简单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是从定纷止争的角度裁判,未能真正解决纠纷。 圣非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力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力源公司**非凡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圣非凡公司时解除;2.判令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10万元;3.判令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圣非凡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履行违约金;4.判令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圣非凡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履行违约金;5.判令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力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垫付的费用28780元;6.判令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46万元;7.判令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因圣非凡公司不履行合同给力源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258万元。 圣非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力源公司如数返还已收价款92万元;3.力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4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车载分解机研制(机械部分)装备研制合同》(即涉案合同)及附件 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故以下统称为圣非凡公司。 2017年3月9日,圣非凡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力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 第2条合同摘要甲方根据业务需要,现委托乙方按照附件《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研制技术要求》代为研制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研制成果包括工程初样机和正样机各一套,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成果由甲方应用于国防军工领域,研制成果是否研制成功以军方相应的评审、鉴定和定型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3条合同标的3.1产品项目车载分解机工程初样机(机械部分)和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机械部分)各1套;3.2资料项目车载分解机工程初样机设计图纸、车载分解机工程初样机试制用图纸、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设计方案、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设计图纸、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生产用图纸、车载分解机多媒体培训教程、车载分解机技术说明书、车载分解机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它设计定型用资料(甲方正式通知)各一份,包括电子版;3.3其他项目车载分解机工程初样机甲方测试评审、车载分解机工程初样机军方鉴定评审、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设计方案甲方评审、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甲方测试评审、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军方鉴定评审、车载分解机工程正样机定型审查、正样机生产用图纸的生产适用性评审各一个,包括相关资料。 第4条研制进度 4.1主要研制节点1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工程初样机甲方测试评审,成果形式为工程初样机,评价方法为测试评审,完成时间为2017年3月;2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工程初样机军方鉴定评审,成果形式为工程初样机,完成时间为2017年3月、随军方进度;3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工程正样机设计方案甲方评审,成果形式为正样机设计方案,评价方法为会议评审,完成时间为2017年4月;4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工程正样机甲方测试评审,成果形式为正样机,评价方法为测试评审,完成时间为2017年8月;5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工程正样机军方鉴定评审,成果形式为正样机,完成时间为2017年9月、随军方进度;6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工程正样机定型审查,成果形式为正样机,完成时间为2018年3月、随军方进度;7主要研制节点为完成正样机生产用图纸的生产适用性评审,成果形式为正样机生产用图纸,评价方法为会议评审,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 4.2本合同4.1条中备注的随军方进度时间以军方实际进度时间为准,若时间节点发生变化,甲方以《时间变更通知》(加盖公章)通知乙方,后续节点时间按4.1条中间隔时间调整。 第5条价款与支付 5.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款为460万元,主要包括设计费、样机制造费、研制期间及定型后一年内的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费。 5.2支付5.2.1支付阶段(1)2017年3月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生效,支付92万元,(2)2017年3月通过工程初样机甲方评审,支付20万元,(3)2017年3月通过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支付70万元,(4)2017年4月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并通过验收,支付20万元,(5)2017年4月通过工程正样机设计方案甲方评审,支付20万元,(6)2017年8月通过工程正样机甲方评审,支付20万元,(7)2017年9月通过工程正样机军方鉴定评审,支付80万元,(8)2017年11月交付工程正样机及相关资料并通过验收,支付35万元,(9)2018年3月通过工程正样机军方定型,支付60万元,(10)2018年6月通过生产用图纸生产适用性评审,支付25万元,(11)质保期满支付18万元。5.2.2交付条件和程序5.2.2.1按照支付阶段分期支付;5.2.2.2当项目研制的实际状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技术状态等要求时,乙方向甲方提交质量证明文件,经甲方组织节点考核或验收认可,出具节点考核或验收结论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应支付金额的发票,甲方收到付款申请及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5.2.3节点考核5.2.3.1对乙方各节点考核时间以本合同5.2.1条中完成时间或甲方出具的《时间变更通知》(加盖公章)为准(时间有矛盾时以《时间变更通知》为准);5.2.3.2对甲方各节点考核时间为本合同5.2.2.2条中规定的最晚支付时间;5.2.3.3甲乙双方超出节点考核时间七个工作日以上完成节点的,每超出节点考核时间一天,应按该阶段支付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滞纳金。5.2.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6条研制工作要求6.1乙方主要工作6.1.1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附件《车载分解机研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第3条、第4条的规定,结合型号研制特点等制定并落实研制计划,强化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按时交付研制成果,对合同项目的研制质量负全责;6.1.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即可开始工程初样机研制。工程正样机研制,应在初样机经军方评审通过后开始,具体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6.1.3负责将样机、资料发送至甲方指定地点;6.1.4负责装备研制期间及定型后一年内的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6.2甲方主要工作6.2.1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及时向乙方转达研制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对研制过程以及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包括现场在内的监督、检查,了解并掌握研制项目的质量、进度等情况;6.2.2负责接收乙方提供的满足规定要求的研制成果;6.2.3在完成节点考核或合同验收并签字认可后,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经费拨付到乙方账户。 第7条验收7.1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双方认可的文件等进行验收;7.2甲方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目的研制质量、战技指标、进度等,乙方要提供合同约定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说明;7.3乙方开展的方案、样机评审活动应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应包括验收项目研制中产生的有关质量记录、评审文件或其他质量进度证明文件。 第8条成果约定8.1成果归属8.1.1本合同的样机实物、相关资料归甲方所有;8.1.2本合同的技术成果双方共享,其中国防专利由甲方单独申请。 第9条合同变更和解除9.1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为代理人或法定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9.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部分或全部规定不可能或不必要履行时,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a)订立合同所依据的研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9.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a)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因机械设计原因两次未通过;b)正样机军方鉴定因机械设计原因两次未通过;c)正样机定型因机械设计原因不通过;d)乙方超出节点考核时间60天以上;9.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a)甲方超出节点考核时间60天以上;b)合同生效后甲方对研制的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更(军方评审、鉴定中提出的技术变更除外);9.5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 第10条违约责任10.1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负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必须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同时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约定无法履行或不需要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10.3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额为合同额的10%;10.4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额时,违约方还应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违约金与损失费的差额;10.5双方违约时,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10.6其他未规定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执行;10.7在合同验收时,双方最终商定是否违约及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支付办法,如乙方违约,在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条件下,甲方办理合同尾款支付手续。 第12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前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纪要、文件等,凡与本合同约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12.2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全部履行,合同即行终止。 附件:《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研制技术要求》 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主要由一体机、辅助动力设备(包括液压站和空气压缩机)、移动扩展设备组成。 1、总体要求 1.1、功能要求(1)可对57毫米(含)以上的定装式炮弹进行拔弹分离,并完成弹头引信及药筒旋装式短底火的旋卸分离;(2)可对155毫米(合)以下分装炮弹的药筒底火实施旋卸分离;(3)引信、底火分离后的自动收集与转运功能;(4)拔弹作业工序和药筒传输工序零散药粒的收集功能;(5)具有分解后的引信和底火的自动收集、定位集装、传输系统;(6)拔弹速度不小于80发/h;(7)引信旋卸速度不小于80发/h;(8)底火旋卸速度不小于80发/h;(9)用电总功率:小于9kW;(10)设备外观颜色:金属原色或GB/T3181中的BY09(冰灰);(11)在厢体左右两侧可加装防护挡墙。 1.2、安全性要求1.2.1参照国军标标准(1)GJB520-2002《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2)GJB3675-1996《弹药作业区安全技术准则》;(3)GJB5427-2005《报废通用弹药处理技术规程》;(4)GJB2527-95《弹药防静电要求》;(5)GJB3008A-2009《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6)GJB5426-2005《报废通用弹药处理安全要求与评价》。1.2.2避免磕碰要求分解后的部件应能自动运输至预置收集装置中,且收集装置具备缓冲功能,可防止底火和引信跌落、磕碰引起的意外发火。1.3、可能性要求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低于120h。1.4、***要求平均故障**时间(MTTR)不大于2h。1.5环境适应性要求(1)工作环境温度:-10℃-+50℃;(2)工作环境温度:相对温度不大于95%(温度30℃);(3)冲击振动:车内设备能承受行驶和工作中的颠簸、冲击振动;(4)最大海拔高度:不小于4500m。 2、车载分解机总体架构要求 2.1设备架构形式(1)采用一体化架构,实现弹药工位传送和自动分解拆卸在一台设备上完成;(2)分解机作业工序流程应由右侧向左(面向一体机控制面板),依次完成上弹操作、引信旋卸、底火旋卸、拔弹、弹丸、药筒卸弹,引信、底火分解下的元件应在各工位及时分离;(3)电气控制单元与一体机机械单元整体安装,不单独设置电气控制柜,减少空间占用,减少电缆引线长度,便于**维护;(4)一体机设备与辅助动力设备(包括液压站和空气压缩机)以及移动扩展应采用集散模块化方式,便于搬运运输和野外展开作业;(5)辅助动力单元应与一体机分开放置,并满足距一体机6米以上距离,仍能保证动力满足设备使用;(6)移动扩展设备应满足在1100mm(宽),1800mm(高)的厢门搬运;(7)一体机安装地脚分布应与厢体配套,并具备有减震装置,固定安装方式;(8)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相结合,能够保证作业顺畅,无需人员干预;(9)设备各部件单元应预留足够的**作业空间;(10)机械设计应考虑与电器设备、电缆敷设所需条件要求。 2.2一体机外廓尺寸、重量与安装要求(11)一体机外廓尺寸应满足:小于2700mm(长)、2150mm(宽)、1990mm(高),可满足军用方舱安装要求,军用方舱CAF60外部尺寸:6058(长)、2438(宽)、2438(高),厢板壁厚小于80mm;(12)人工作业高度限制:650~750mm高度,适合人体搬运高度;(13)一体机单机总重量应小于2000Kg;(14)一体机应具备机械式减震装置,固定安装在厢体地板上,电缆、管路采用穿钢管方式,接口处采用柔性软连接;(15)移动扩展设备采用铰链固定安装和灵活移动结合方式,便于机动行驶平稳运输和就地展开安装作业使用。 3、辅助动力设备 根据分解机功能要求,在大力矩作业环节应采用液压系统提供动力,对于小力矩动作复杂环节可采用气压动力系统,以减少动力系统的复杂性。 3.1液压站(1)液压站采用集散方式进行动力分配与控制,以减少控制管路数量;(2)液压总动力单元提供动力应满足一体机作业时复合作用力使用最大动力要求;(3)在满足动力要求情况下,尽可能减少设备占用空间小型化。(4)液压动力分配调整阀块调解方式应满足实际作业要求,便于灵活调整;(5)液压站与一体机距离限制不超过6米,液压站与输运管路配备应能保证动力损耗不会影响一体机分解作业要求;(6)所有液压油路应采用固定连接,如结构空间允许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硬质钢管,也可使用高压油软管连接;(7)应在显著位置安装液压状况指示表和手动调节阀门;(8)在旋卸动作环节安装压力极限开关,进行过压力保护。 3.2空气压缩机(1)在动力要求满足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空气压缩机,以减化动力系统,整洁设备环境,便于维护;(2)提供动力应满足一体机作业时复合作用力使用最大动力要求;(3)在满足动力要求情况下,尽可能减小设备占用空间小型化;(4)空气压缩机以一体机距离限制不超过10米,空气压缩机与输送管路配备应能保证力损耗不会影响一体机分解作业要求;(5)在厢体内使用空气动力的装置均应采用固定连接,厢体外移动设备应采用快速链接方式;(6)应在显著位置安装气压状况指示表和手动调节阀门;(7)空气压缩机设备应能满足还把4500米和低温-10℃工作环境要求。 4、一体机关键技术措施要求(1)平稳传送速度要求,一体机内传输线传递速度要求:8-12米/分,应能保证传送平稳和分解速度要求;(2)抓取定位与释放回落要求,工位传递位、抓取、释放回落的位置定位误差应小于5mm;(3)引信旋卸与脱落。①根据各种引信种类不同,旋卸头可采用卡榫方式或挤压方式,方便互换;②具备认扣识别功能;③具备防止弹丸转动装置;④应具备防止**断裂措施;⑤应能防止跌落磕碰。(4)底火旋卸与脱落。①应具备认扣识别功能;②应采取防止**断裂措施;③应具备处置底火挂扣功能;④底火脱落机构应防止跌落磕碰;⑤具备黑药散落处理功能。(5)拔弹。①根据各种弹丸口径,应具备配套的药筒卡盘和弹丸**,方便互换;②具备拔弹脱落识别功能;③应具备防止弹丸重力跌落装置。(6)药筒弹丸分离与承接散落药粒。①拔弹后药筒和弹丸间隔距离应大于50mm;②弹丸和药筒回落达传输线体同步传输;③应具备散落药粒承接和回收装置。(7)厢外弹药传送。①应具备在厢体外2.5-3米处进行弹药上线搬运操作;②应具备弹药平稳运输的运输装置;③厢外搬运位置应具备人工操作控制功能;④人工操作位置处应能实时观察、应急处置一体机作业状态和故障。(8)厢外弹筒、弹丸传送。①应具备在厢体外2.5-3米处进行药筒和弹丸下线搬运操作;②应具备弹丸和药筒同步平稳传输的运载装置;③厢外搬运位置应具备人工操作控制功能;④人工操作位置处应能实现观察、应急处置一体机作业状态和故障。(9)引信、底火收集。①应具备分解下的引信元件的传输到厢体外功能;②应具备分解下的底火元件和传输到厢体外功能;③应具备厢体外引信、底火元件传输功能;④具有引信元件、底火元件收集周转装置。 5、配送电要求(1)使用外部电源AC380V/50Hz,电缆线为三相四线;(2)总功率消耗小于9Kw,电流不大于24A。 6、现场作业展开、撤收与搬运要求(1)液压站和空气压缩机采用固定滑撬方式移出厢体进行**维护;(2)其他移动设备外形尺寸应满足厢体存放(小于2000mm长度)和厢门(1100mm宽,1800mm高)出入要求;(3)移动设备重量应满足15Kg/人的搬运重量要求;(4)移动设备电源电缆、气管等均应采用快速插接和防爆形式。 7、作业使用要求(1)所有设备作业使用应与“后装炮弹自动分解系统”作业方式相同;(2)应考虑多种因素:弹药手推车使用、人员戴手套操作、弹药表面油脂、弹药提绳等;(3)所有设计人员操作环节应符合人体搬运要求。 8、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理方式要求(1)所有安全措施和应处置方式按照具体要求设计,主要包括设备本身的技术措施和作业保障措施;(2)具体是关键机械动作部位的材料选用;(3)余弹药接触的所有活动机构的静电泄放通道;(4)一体机、液压站和空气压缩机均应提供至少两个接地专用端;(5)机械部件应具有限制装置,便于设备**。 9、**维护保障要求(1)设备的现场常规**应以更换备件方式进行;(2)应提出常用易损备件型号和数量;(3)应提供专用**工具;(4)设备**设计应考虑厢体空间狭小,在设备外罩开启、**点人工到达、**工具使用等环节应考虑预留空间。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 2017年3月17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交货通知》,内容包括,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车载分解机研制(机械部分)合同》要求,我们已完成机械主体部分的研制,计划在本月25日之前交付贵公司,请贵公司提供如下信息:接货地点、业务联系人通讯方式、设备卸车工具(设备装车和运输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提供设备机械部分检验大纲和测试方法,双方共同进行实物测试。 2017年3月20日,圣非凡公司给力源公司发出《时间变更通知》,内容为,根据**装备部“0361”会议精神,最新的项目进度时间已明确,且已签订军令状、不可再次更改,现对你方分包项目的初样机研制阶段明确以下进度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1.2017年4月15日前,提交甲方进行初样机测试评审(包括电控部分);2.2017年4月20日前,由军方进行初样机测试,向甲方提交有关评审用文件;3.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军方方案评审,向甲方交付初样机;4.2017年5月10日前,提交甲方初样机相关资料,提交正样机设计方案评审;5.2017年后续时间节点再定。 2017年4月6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第一笔合同款92万元。 2017年4月12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发送《关于抓紧进行XXX系统方案样机评审文件准备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按军方计划,2017年5月上旬进行XXX系统方案样机评审。请贵单位抓紧进行相关评审文件的准备,必须于4月28日前提交汇总。要求的相关评审文件如下:各设备的方案样机设计图纸(包括机械图纸、电路图纸、工艺文件等);各设备设计图纸中的各种配套表、明细表、汇总表和目录;成本分析。所有图纸文件均以北京圣非凡公司名义签署,相关格式要求见模板。联系人:***;电子邮箱:55213097@qq.com;联系电话:010-6660****。 2017年4月14日,力源公司与圣非凡公司交接涉案装备。圣非凡公司与力源公司各提交一份2017年4月14日的装备收条,前者系2017年4月14日当天在交接设备时签署,后者系事后补签。前者“备注”处为空,后者“备注”处为“方案阶段工程初样机”;前者装备名称“车载分解机(含木箱底托)”质量等级为新研,后者装备名称改为“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工程初样机,含木箱底托)”,质量等级改为改研;前者“传输线链板(镀锌板)”数量为3,后者数量为5;前者“引信卡榫头”“药筒卡盘”“拔弹**”“拔弹延长定位杆”质量等级为“新研”,后者质量等级为“定型合格”。力源公司称,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于2017年4月由北京顺义发到圣非凡公司马坡厂房,***负责押运办理交接,交接单发回力源公司后发现物品名称与合同描述有误,特要求重新签字,并以补签的收条为准;传输线链板由力源公司直接采购,因重量大呈3卷交货,后在施工中共有6个作业工位,故被分解成可安装的5段,因力源公司**看到后说不美观、不要安装,故车载分解机后来没有安装,最终在圣非凡公司的金马厂房中没有找到。 力源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由***签字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的装备收条,装备名称为工程初样机(原理样机)机械部分图纸电子版(光盘),另有说明“本光盘中包含机械图纸约200张”“有些图纸与方案样机实物可能存在偏差,不能指导加工生产”“所有图纸仅作为方案样机评审配套材料使用,不能作为生产加工图纸”。圣非凡公司不认可该收条真实性,因为双方约定的指定接收人非***。 2017年4月25日,圣非凡公司***通过55213097@qq.com邮箱给力源公司员工发送邮件,主题为“关于抓紧进行XXX系统方案样机评审文件准备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请务必于2017.4.28日前将所需文件通过邮件方式发到此邮箱,这次重要的是图纸文件,格式请参照上封邮件给您发送的模板。此次节点是军方规定的重要节点,无论文件做到什么程度,请于2017.4.28前将文件发送,**!”圣非凡公司主张,其指定的图纸等评审文件的收件人是***,电子邮箱是55213097@qq.com,圣非凡公司从未安排***取图纸。力源公司称,力源公司提供的图纸是“完成正样机生产用图纸的适用性评审”才需提供的设备图纸,不是一般的三维演示效果图,拿到图纸后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考虑到文件大和网络传输不安全性(***与力源联系都是通过网络邮箱),因此通过力源公司在北京的合作单位提供了图纸光盘一张;力源公司与***就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事项沟通过多次,凡是涉及技术层面东西***都说不清,还要和项目负责人***沟通确认,圣非凡公司要求时间很紧,安排了***来取图纸并办理了接收手续。 2017年6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部队科技处型号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召开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等三型车上装设备方案评审会的通知》,内容为,**装备部装备项目管理办公室定于2017年6月6日至8日在北京组织召开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等三型车上装设备方案评审会,会议为期四天,6月5日报道,6月6日下午中大口径炮弹拔弹机,会议地点为北京巴渝宾馆,会议由圣非凡公司保障。 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6日的《方案评审意见》载明,2017年6月6日,**装备部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方案评审会,与会代表听取了圣非凡公司所作的“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方案研制总结报告”,观看了试验录像,审查了相关技术资料,经质疑讨论形成意见如下:1.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由分解一体机、入弹移动线、出弹移动线、液压站、空气压缩机等部分组成。分解一体机主要由引信旋卸、底火旋卸和拔弹分解等机构组成。采用了液压驱动、气动控制、三点定心、PLC自动控制等技术,可实现中大口径炮弹的自动传输与分解,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摸底试验表明,主要性能基本满足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2.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齐全,基本符合标准化要求。评审组同意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通过方案评审。建议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力源公司主张2017年6月6日《方案评审意见》能够证明评审组同意圣非凡公司提交的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初样机方案通过评审。圣非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军方于2017年6月6日召开的是方案阶段的方案评审会,不是初样机评审。经向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部队工作人员调查,2017年6月6日至8日的方案评审会是方案阶段的评审会,是对研制方案是否可行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一般将进入工程研制阶段,一般来说,方案样机不能完全满足军方研制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2017年7月27日,力源公司**非凡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车载分解机研制项目对接会,形成的由双方代表签字的会议纪要载明:圣非凡公司车载分解机研制项目进度严重超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项目组和力源公司应在各时间节点及时进行评审,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此进行项目结算;需要整改完善的问题清单共56个问题;对项目进度和相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定,7月31日力源公司将支架发至北京;8月10日前力源公司完成移动线移动轮、托弹槽整改;8月15日前项目组完成软件修改;方案样机到场后,力源公司技术人员到位,进行设备调试;方案样机到场后7日内恢复合同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完成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系统测试后,圣非凡公司开始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节点履行支付手续;8月31日前力源公司配合圣非凡公司项目组完成系统调试。 附件问题清单中的56个问题,由力源公司负责的共30个,由圣非凡公司项目组负责的共19个,由圣非凡公司项目组负责、力源公司配合的共6个,未明确负责单位的1个。力源公司负责的问题中,旋卸底火工位应有药粒收集处理装置(黑火药)、移动线体电机防护解决办法、机械撞击(隔爆板下降落到传输线链条上,未设限位)、托弹槽无法进行57弹托架更换、漏油在分解机下方不好清除、移动线外壳(防护罩壳)等问题的改进措施均为“未设计”,底火旋卸机构柔性接触失效问题的改进措施为“需改正”,移动线与分解机弹药转接配合位置相互干涉问题的改进措施为“移动线设计问题”,个别托弹槽限位杆受外力挤压倾斜影响定位准确问题的改进措施为“要重做”,线体移动过慢问题的改进措施为“更换电机”,移动线搬运不便捷、出弹移动线接弹槽改进、入弹移动线托弹槽改进、弹丸脱落传感器易受损伤等问题需要“改进设计”或“重新设计”。 2017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移动线改进方案说明》。载明,2017年8月5日收到贵公司发运回移动线设备两台以及相关附件(无电气控制柜),并收到**发来有关改进的要求,我们会同技术人员进行了相关改造,现将有关改进技术方案提供给贵公司参考。1.**提出对移动线改进要求如下:(1)每个移动线增加4个脚轮,可以由两个人推动展开,并保证能够推进到厢体内(厢体高度230mm),最好与移动线一体(减少辅助装置),可协助设计厢体踏板尺寸;(2)提升小车行进速度,保证行进3米距离时间小于10秒;(3)将入弹线托弹架下方水平托盘长度减小,减轻设备重量。(4)后续其余问题随与分解机联调时一并改进。2、改进方案说明:(1)要求1完成。去掉入弹移动线和出弹移动线原底部充气脚轮,改为实心抗压力轴承脚轮,每个脚轮直径250mm,宽度85mm,可承重150kg。脚轮固定在移动线门框架上,采用快速顶起装置快速操作,无需拆卸安装,方便使用。作业时脚轮升起。地轨整体接触地面保证小车平稳运行。撤收时,使用顶起装置(脚轮顶起高度60mm)将移动线整体顶起时高度增加60mm,移动线四个脚轮两个为万向型,两个为定向型,方便人员轻松推动和转向。(2)增加四个脚轮后,移动线撤收时,长度:不变,宽度由原来750mm,增加到1000mm,仍可进出1100通口的开门。(3)改进2完成。改变行走电机链轮齿轮比例,明显提高小车行走速度(在保证平稳运输部条件下,还可进一步提高)。(4)改进3说明。担心行走小车载弹时重量大,车体高宽比等因素,整体机架采用钢材料和防侧翻装置,整体重量不宜太轻。待在实际使用中另行考虑减重事项。由于订购的顶起装置8月16日刚到货。我们抓紧时间装配、调试、喷漆,计划19日包装发货,请提供收货人联系方式。 2017年11月21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方案样机整改事宜回复》,载明,收到***关于要求对方案样机尽快完成整改的通知,并已了解设备在密云站部队试用试验和给领导演示过程,以及贵公司自动控制软件基本编制完毕情况。按照贵公司尽快完善方案样机设备主要功能的要求,我们结合实际测试和了解到的情况,认为方案样机的分解机、移动线设备各项局部功能均已实现并能满足要求,但从整个设备自动化运行方面还不够完善,在一些动作衔接上缺少相应装置,使全套设备不能连贯运行。方案样机主要功能包括7个部分:①入弹移动线能够承载转运弹药,②入弹移动线与分解机对接传递炮弹,③分解机能够自动完成工位传送,④自动引信旋卸、底火旋卸及脱落分离,⑤自动拔弹丸,⑥药筒弹丸传出转送到出弹移动线上,⑦出弹移动线能够承载药筒、弹丸转运弹药。其中①、③、④、⑤、⑦功能均已实现,现主要问题出现在②和⑥功能的动作衔接上,具体情况有:1、分解机传输线上的弹丸不能落入出弹移动线托弹槽中。2、入弹移动线与分解机在上弹位置没有机械定位机构,设备展开对接时不方便,调整困难,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动错位。3、入弹移动线托弹槽v型支架在放弹后退、移出时有刮蹭弹药情况,需要改进设计。4、机械部分调试并连续稳定运行(需要使用各型号模拟炮弹,以及传感器安装、电气、控制程序配合)5、设备作业联调(需要使用各型号模拟炮弹:57、85、100、122、130、152、155口径炮弹,贵公司承接部分的联调配合)。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设计,尽快拿出解决办法,并安排所需部件的加工,详细计划和测试大纲待技术解决方案确定后一并提供。考虑我们不具备多种规格炮弹测试,以及机电联调需要贵公司多人员配合,还是决定待加工备件完成之后,派人到北京安装调试。关于方案样机(机械部分)验收事项,还需要贵公司提出明确要求。我们提前进行准备。 2017年11月29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解决方案样机存在问题事项》,载明,按照***发来设备位置照片和相关测绘尺寸,我们分析后已有初步解决方案设想,还需要进一步验证确认,原有设计图纸已考虑厢体尺寸、分解机和移动线尺寸,但因厢体加工、分解机整体安装、以及移动线落地配合等因素都可能产生偏差,所以需要对各设备实物及其配合进行实地测绘,确定最终加工部件尺寸。计划12月初派技术人员到北京实地试验测绘,请贵公司予以协助。一、具体要求:1、场地条件:应具备设备全部展开联调测试条件。2、场地具备AC380V电源和照明条件,准许进行机械施工作业。3、准备模拟炮弹:57、85、100、122、130、152、155mm口径弹药各3发,作为基本定位工装弹。4、简单机械加工工具:电焊机、角磨机、电钻等。5、需要确定厢体底是否能够安装紧固螺钉,允许最大紧固螺钉规格?二、工作内容:1、调整分解机传输线托弹槽支架弹型位置,并焊接固定。2、试验测试出弹移动线与分解机对接位置和承接药筒、弹丸位置(出图加工部位)。三、说明:1、考虑贵公司机加工条件有限,我们将原设计图纸已发给**,请他对安装到厢体内设分解设备和移动线设备对接位置数据进行核对(设备装厢会出现偏差),以便我们加工件绘图准确,减少错误和反复。2、我们计划设备整改约用一周时间,约在12月10日前完成,具体验收测试工作由贵公司安排。我们曾经历过多个军方场站设备实弹作业验收,考虑贵公司设备验收与军方实际应用验收会有较大差别,按照双方签约《合同》,我们仅负责机械部分研制,希望贵公司能够给出详细验收测试计划和测试条款,尽早提供给我们以做准备。 2018年1月31日,圣非凡公司对涉案样机开展摸底试验,提供《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样机摸底试验问题(故障)记录》。圣非凡公司主张,摸底试验过程中,涉案样机多次出现设备停止运行、引信工位不工作、引信没有拆卸、引信掉落、引信未拔开等故障。力源公司认为,这份记录表没有技术顾问**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更没有力源公司人员参与,仅有**、***两个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该记录只是简单记录“引信掉落”等外在表现,只能算作联调,无法客观完整地反映测试情况,不能视为甲方验收,联调过程本来就是暴露和发现问题的过程,不能据此认定涉案样机验收不合格。 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2日的《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工程样机设计评审意见》载明,2018年2月2日,受**装备部装备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研究院炮兵防空兵研究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危险弹药销毁车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工程样机设计评审会,听取了圣非凡公司所作的《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工程样机设计报告》。评审组审查了有关资料,经质疑、讨论,形成意见如下:1、在方案样机基础上,工程样机设计优化了一体化设计、弹药夹持、传输结构、旋卸方式、上弹移动线、下料移动线、液压站等,选用304不锈钢材料,提出了方案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措施,专家评审意见得到落实。理论分析和摸底试验表明,工程样机设计合理、可行,预计可满足总体下达技术要求。2、提供评审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完整,基本符合标准化要求。评审组同意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工程样机设计通过评审。建议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设计。 对于2018年2月2日军方的评审会。力源公司主张系圣非凡公司使用案外人的样机参加了军方的正样机评审。圣非凡公司则主张,因涉案样机不符合涉案合同的技术要求,为保证研制进度,圣非凡公司委托案外人重新生产了与涉案样机技术路线不同的两台样机,2018年2月2日评审会上参加评审的是案外人生产的初样机,与参加2017年6月6日军方方案评审中的涉案样机相比,进行了优化,提出了方案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措施,案外人生产的初样机于2018年2月2日通过了军方的工程样机设计评审,但还要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设计;军方在工程样机研制阶段的评审,不仅有涉案合同约定的鉴定评审,而且有设计评审,并有其他多种评审,故不是此阶段的任何军方评审,都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样机军方鉴定评审;军方于2018年2月2日才通过工程样机设计评审,不可能在此前通过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样机军方鉴定评审。经向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部队工作人员调查,因涉案项目没有区分初样机和正样机,而是统称为工程阶段的工程样机,所以没有办法确认哪一个会议之后就进入正样机阶段。 2018年3月15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验收事宜》,载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在今年1月份的联调联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模拟弹药问题、机械部件问题、传感器问题、编程逻辑问题。由于贵公司设备调试场地和机械加工条件限制,需要修改的机械部件只能返回我方工厂进行。3月初我方又安排设计人员实地测绘并确定整改方案和需要加工定制的机械零部件尺寸,现各种加工机械零部件均已准备完毕,在贵公司现场人员条件允许条件下我方可随时进行装配调试。13日贵公司***电话告知贵公司质量部门预计安排2018年3月23日组织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的验收,验收内容按照《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验收试验大纲(2017年12月)》(以下简称《验收试验大纲》)进行。为配合贵公司的安排,我们计划如下:(1)2018年3月19日,我方工程技术人员到贵公司进行原理样机的机械部分整改,预计2天完成。希望贵公司能在场地、供电、照明、人员、基本工具方面提供便利,并需要贵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模拟炮弹配合,弹药种类包括:57mm、85mm、100mm、130mm各三发。(2)2018年3月21日开始,按照《2017年7月28日会议纪要》,我们配合贵公司项目组进行系统调试,机械部分出现问题由我们负责解决,非机械问题应由贵方自行解决。考虑到每次联调都出现过电气、程序需要调整问题,因此在系统调试过程中需要贵公司电气、编程人员和我方机械人员共同配合。 2018年3月23日,圣非凡公司参照《验收试验大纲》,对涉案样机进行验收测试,并出具《车载分解机样机验收测试情况报告》。圣非凡公司主张,此次验收针对2018年1月31日摸底测试不通过的情况决定给操作人员1次修正机会,但是,涉案样机不仅静态测试验收不通过,而且,测试期间不断出现各类问题或故障,排除故障或问题及修复时间却长达数小时,第一项试验的项目都未能完成,试验被迫终止,参试人员一致认为车载分解机功能性能测试验收不通过,即涉案样机不符合诉争合同的技术要求,未通过圣非凡公司的测试评审;力源公司工作人员**和梁珂参加验收测试,但拒绝在报告上签字;连续30发作业不得中断的要求,远低于涉案合同附件中包括“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小于120小时”“分解速度每小时不小于80发”的指标要求,安全、可靠是军用装备的代名词,对于要求每小时分解速度达到80发以上的设备,连仅仅30发连续作业都不能完成,可见涉案样机与诉争合同要求的工程初样机合格条件的差距很大。力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圣非凡公司无权依据单方面提出的标准对样机进行验收,《车载分解机样机验收测试情况报告》仅有圣非凡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没有力源公司代表的签字,力源公司对验收大纲和甲方本次“验收”的效力不予认可;验收大纲预定的连续30发的分解目标超出涉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根据力源公司现场人员梁珂的记录,测试过程中出现过三次停机,都属于圣非凡公司负责的部分出现问题。 2018年3月28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发送《关于进行车载分解机系统后续事宜商谈的通知》,载明圣非凡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组织其公司人员及力源公司**、**一起对车载分解机初样机再次进行验收测试,测试结果表明车载分解机初样机的技术指标仍未达到合同要求,测试未通过,鉴于该设备状态一直不能实现既定功能,且进度严重超期,请力源公司尽快派出代表商谈后续事宜。 2018年7月18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冷明非书记提交涉案合同履行相关材料清单及说明,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和垫付费用。 2018年8月14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发送《再次敦请尽快全面履行合同的通知》,要求力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逐条进行自测,补充完整技术测试数据,合格后向圣非凡公司提出正式的工程初样机的测试申请,并在自测前,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确定具体测试方法,由力源公司按照双方确定的测试方法进行自测,测试通过后商谈合同有关事项。 2018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2018年8月14日通知”的回复函》,载明,作为完整的工程初样机需要等待圣非凡后续工作完成方可进入测试,而圣非凡公司负责的研制工作拖至2018年2月才勉强具备联试条件;在整个研制过程中,圣非凡公司仅通知力源公司军方何时要进行样机检查,从未告知力源公司其余研制工作的节点会议、工作安排以及军方意见,圣非凡公司作为分解机系统总成单位,本应组织相关评审和测试工作,军方的评审是研制项目进度的工作节点,标志工程初样机研制阶段完成;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设备研制从军方立项开始就不是新研设备,研制样本量只要求两套,一套为方案样机(工程初样机),一套为工程正样机(定型样机);因现在样机设备由圣非凡公司看管,其他人员无法接近,圣非凡公司**非经理于2018年3月23日在金马工厂曾明确说过停止测试,公司不再提供人员、场地和测试砂弹,圣非凡公司提出“彻底解决样机问题”只是空说;力源公司非常希望解决样机中的问题,对于机械部分存在的缺陷已有解决方法,同时也愿意对圣非凡公司解决电气、控制软件和系统总成部分存在的问题予以协助,但不知圣非凡公司能够落实哪些具体措施,希望双方能够给出各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圣非凡公司应为力源公司机械设备在圣非凡公司存放期间受到风吹雨淋造成锈蚀损伤进行修补,保证机械部分运行平稳;按照“研制技术要求”条款进行检验,双方互检并分项测试,在各项技术措施满足整体设备运行测试条件后,编制双方都确认的测试验收文件,双方各自测试、测试过程记录集中汇总,发现问题协调解决改进,在经过双方分头测试后,再统一进行整个系统测试;目前工程初样机仅是完成方案研制阶段工作,后续工作还要根据军方专家意见和工程正样机言之情况进行后续整改,因此,目前对工程初样机的测试只能是摸底测试,设备验收工作要等到工程正样机研制收尾阶段进行;从研制方案阶段结束到今天,圣非凡公司没有将合同涉及的后续工作告知力源公司;等等。 2018年8月27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发送《请提出解决样机机械缺陷的方案和计划的通知》,载明,虽然我方不同意你方对合同内容的错误理解,也不同意你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错误认识,但是,既然双方均有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为便于配合你方尽快前来解决设备现有缺陷,请你方向我方提出解决样机机械缺陷的方案和计划,以及需要我方配合的具体事项。 三、关于几点争议事项 关于验收和验收测试大纲。圣非凡公司称力源公司始终未出示其所谓在交付设备时已经准备好的机械部分的验收大纲。力源公司称,因圣非凡公司控制软件编程工作和没有作业场地等原因造成时间拖延,圣非凡公司始终没有进行全面的系统联调工作,样机无法充分暴露问题,其已准备好的验收大纲无法结合暴露的问题进行调整,所以没有提供给圣非凡公司;圣非凡公司始终没有按照2017年7月27日《会议纪要》要求安排机械部分具体验收工作事项;力源公司曾口头向圣非凡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均被圣非凡公司**等领导以“先应付军方检查”“还不是时候”为理由拒绝了。圣非凡公司回应称,因力源公司提供的初样机在多次的实际摸底测试过程中始终无法达到试验要求,不具备验收条件,力源公司从未申请验收,也不可能申请验收,更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过书面验收申请。圣非凡公司曾依据其出具的《摸底试验大纲》(2018年1月)和《验收试验大纲》(2017年12月)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23日就力源公司提供的涉案初样机进行测试。力源公司不认可两份大纲,称《摸底试验大纲》是圣非凡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现场给力源公司员工展示时拍摄的,《验收试验大纲》是圣非凡公司于2018年1月给力源公司员工,认为2018年3月23日是圣非凡公司通知力源公司需要前往圣非凡公司厂房处进行设备的联合调试,未依据验收试验大纲进行测试,且圣非凡公司在验收现场出具的《摸底试验大纲》只在现场让力源公司员工看后收回,无法对大纲提出意见,《验收试验大纲》也丝毫未采纳力源公司逐条提出的修改意见,无力源公司签字确认,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文件标准,内容也不符合合同附件要求。 力源公司为证明涉案样机已经符合涉案合同要求,出具四份《自动分解机“技术要求”检查表(合同附件)》,第一次检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查验人为**,在场人员为***、**、**;第二次检查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查验人为**,在场人员为***、***、**、**;第三次检查日期为2017年5月9日,查验人为**,在场人员为**、***、**、***;第四次检查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查验人为**,在场人员为**、**、***、**。《自动分解机“技术要求”检查表(合同附件)》显示,对照涉案合同附件进行了检查,四次检查后,对于“拔弹速度不小于80发/h”“引信旋卸速读不小于80发/h”“底火旋卸速度不小于80发/h”“平均故障间隔不低于120h”“平均故障修复时间不低于120h”“最大海拔高度:不小于4500mm”“所有安全措施和应处置方式按照具体要求设计,主要包括设备本身的技术措施和作业保障措施”“与弹药解除的所有活动机构的静电泄放通道”等均未检查,“备注说明”含有“未测试”等内容;“移动设备重量应满足15Kg/人的搬运重量要求”未实现,“备注说明”含有“主要考虑牢固可靠性,可以改进”的内容。圣非凡公司认可**为其公司顾问,**、***系其员工,但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从形式上看,该组检查表仅是现场记录,并未得到双方的确认。 力源公司还出具了测试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的《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方案样机鉴定试验记录》。力源公司主**非凡公司按照《装备研制合同》附件第1项“总体要求”对初样机开展鉴定试验,记录结论为各项均合格。圣非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次试验仅是将涉案样机作为方案样机进行的鉴定试验,而不是作为工程初样机进行的鉴定试验,试验目的是验证设计方案的基本原理,而不是验证涉案样机是否满足工程初样机的技术要求;该次方案样机鉴定试验也仅仅进行了适用弹种、用电总功率、拔弹速度、引信旋卸速度和底火旋卸速度5个项目的试验,仅占诉争合同附件所约定的82项技术要求的6%,该5个项目测试合格,并不等于涉案样机符合约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且涉案样机的5项测试结果中的3项都不是客观达标,而只是推算达标,因此只能用于设计方案的原理验证,根本不具备判断涉案样机是否符合约定技术要求的基本条件。 关于移动线装置。力源公司为证明移动线装置应是圣非凡公司负责的车载炮弹分解机电气部分中的一部分工作,力源公司代圣非凡公司制作了移动线装置并垫付了相应的费用,提供了***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2017年4月16日的装备收条一张,收货地址显示为北京顺义马坡,装备名称包括入弹移动线(含手动控制盒1个)(木框架包装)、出弹移动线(含手动控制盒1个)(木框架包装)、移动线电控柜(包括电气控制板单元和控制程序)(含外包装)、控制电缆(含航空插头)、推车扶手杆。圣非凡公司对装备收条不予认可,并称,移动线装置是力源公司通过德邦快递直接邮寄给圣非凡公司的**,由**于2017年4月19日签收,因此,***不可能于2017年4月16日在北京顺义马坡收到该设备;移动线装置具体包括什么不清楚;涉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中载明“车载分解机主要由……移动扩展设备组成”,所以移动线装置应由力源公司负责;双方于2017年的7月27日的会议纪要记载“8月10日前兰州力源完成移动线移动轮、托弹槽整改”,可见移动线装置应该由力源公司承担。力源公司回应称,机械部分的移动扩展设备与电气部分的移动扩展设备是不同的,移动线部分既有移动导轨等机械部分,也有传感器、电气控制柜、断路器、中间继电器等电气部分,力源公司负责的范围是机械部分,替圣非凡公司采购的是属于电气软件部分的耗材,系因为赶工期,圣非凡公司要求力源公司一并采购了移动线电气部分的耗材。 关于证人***的证言。***于2014年6月3日至2018年4月9日在圣非凡公司工作。其作为力源公司证人到庭作证时称,其父亲**是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副总工程师,是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拆卸设备的总设计人;2014年,受密云销毁站邀请,力源公司负责车载化炮弹分解设备机械部分的研发工作,当时军方还未正式立项,力源公司就先期投入机械研发,于2014年8月就完成了初样机研制;其负责和军方沟通、评审汇报工作,基本参与了初样机阶段的历次军方评审会议、设备查验、跑车试验、部队试用试验和正样机阶段的评审会;2017年5月10日,力源公司交给其一张光盘,里面约有200***分解机的机械加工图纸,随后其交给了***;2017年5月19日,军方到圣非凡公司东门观看初样机实物并进行了鉴定测评,测评结果比较好;2017年6月6日,军方在北京巴渝宾馆组织了中大口径炮炮弹自动分解车方案评审会,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圣非凡公司进行项目汇报和PPT片演示播放,评审组通过评审,建议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改善,同时准备进行后续的装厢(车)工作;2017年6月26日设备发到郑州佛光工厂;2017年7月27日,圣非凡公司与力源公司开会,就初样机在机械、电气、编程软件、系统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沟通后续问题的解决方案;2017年8月底,按照军方要求将自动分解机在郑州进行装厢安装并进行跑车试验;2017年12月下旬,力源公司初样机进入圣非凡公司金马工厂,其看到圣非凡公司委托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进公司)生产的另一台车载分解机设备;2018年1月10日,军方召开初样机阶段总结会,其代表圣非凡公司宣讲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当日军方在总结报告上签字,第一阶段研制工作结束(第一台样机研制结束),要转到下一阶段(开始第二台设备的研制);2018年2月2日,军方召开工程正样机方案评审会,专家上午先到金马工厂看设备演示,初样机(力源公司负责机械部分)和正样机(晓进公司制造)都进行了现场演示,力源公司人员和晓进公司人员都协助演示,初样机顺利完成自动分解作业,正样机设备第二发砂弹出现卡弹停止演示,随后军方对晓进公司的正样机设备进行工程正样机方案设计评审会,主要介绍晓进公司正样机的技术资料;2018年3月23日,圣非凡公司以甲方评审名义叫力源公司过来,对整机进行了一次测试,测试要求连续分解炮弹50发,不能出错及中断,连续使用过程出现过三次中断:底火没有脱落、程序死机、引信认扣不准,都是电气方面的原因,力源公司要求测试一批后调试设备然后再测试,圣非凡公司人员**非坚持连续一次性测试,随后**非叫停测试,**非说以后若解决设备存在问题,圣非凡公司不再配合,不提供场地、人员和模拟弹,合同搁置,终止测试后,测试大纲和测试记录全部收回,没有提供给力源公司;这次测试后,圣非凡公司就暂停了和力源公司的合作,后来直到其离开圣非凡公司,都没有再开展过调试或下一阶段的研发工作。 力源公司称***系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的项目负责人。圣非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项目是涉密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涉密人员,而***非涉密人员,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负责人。圣非凡公司提供其公司文件,显示***为设计师系统的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的设计师,力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四、其他 圣非凡公司出具1995年8月28日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技综字第2709号《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规定,凡新型、改型(原战术技术指标有重大改变)和仿制的常规武器装备研制和管理工作,均应执行本程序;常规武器装备研制一般划分为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生产定型阶段;改型、仿制或小型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可对研制阶段进行剪裁,对随主装备批准立项的配套装备研制,只报批《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和《研制任务书》;每个阶段的工作按本《程序》规定的要求完成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论证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战术技术指标、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及研制经费、保障条件、研制周期的预测,形成《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方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批准的《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进行武器系统研制方案的论证、验证,形成《研制任务书》;方案论证、验证工作由研制主管部门或研制单位组织实施,进行系统方案设计、关键技术攻关和新部件、分系统的试制与试验,根据装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模型样机或原理性样机研制与试验,在关键技术已解决,研制方案切实可行,保障条件已基本落实的基础上,由研制单位编制《研制任务书》;工程研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批准的《研制任务书》进行武器装备的设计、试制、试验工作;研制单位负责武器装备的设计、试制及科研试验,除飞机、船舰等大型武器装备平台外,一般进行初样机和正样机两轮研制;完成初样机试制后,由研制主管部门或研制单位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鉴定性试验和评审,证明基本达到《研制任务书》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试制、试验中暴露的技术问题已经解决或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方可进行正样机的研制;正样机研制应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样机的质量和可靠性、***,正样机完成试制后,由研制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具备设计定型试验条件后,向二级定型委员会提出设计定型试验申请报告;设计定型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武器装备性能进行全面考核,以确定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研制合同的要求;生产定型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产品批量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以确定其符合批量生产的批准,稳定质量、提高可靠性。 力源公司认为,军方工作人员陈述涉案项目有两个阶段,涉案合同也有两个阶段,虽然对于阶段名称约定不一样,但是两个阶段是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即军方的方案阶段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初样机阶段,军方的工程研制阶段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正样机阶段;力源公司在初样机研制阶段投入巨大的资源和成本,研发成果在四次查验中得到圣非凡公司技术人员的全面肯定,并通过军方的一系列测试、评审,只需结合军方的具体改进要求对设备进行调试和改进,即可作出符合军方技术要求的正样机,圣非凡公司单方面终止与力源公司的合作,使用晓进公司仿造的设备与军方继续开展合作,已经通过工程样机鉴定审查,使得力源公司无法继续参与正样机的研制工作,从而损失了可以期待获得的全部合同利益;力源公司在研发初样机阶段的投入占整个研发过程的绝大部分,如果仅按初样机阶段给力源公司结算,将造成其在该项目中亏损,根据测算,如果仅收回初样机阶段的合同款,亏损金额达到65万元。 另,圣非凡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领取力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力源公司提供的涉案合同、《时间变更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凭证、装备收条、通知、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会议纪要及附件、验收试验大纲、摸底试验大纲、材料清单和说明、回复函、自动分解机“技术要求”检查表、方案样机鉴定试验记录、证人证言,圣非凡公司提供的涉案合同、《交货通知》、《时间变更通知》、装备收条、通知、方案评审意见、会议纪要及附件、说明、回复、解决方案样机存在问题事项、记录、工程样机设计评审意见、关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验收事宜、车载分解机样机验收测试情况报告、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以及当事人陈述、一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力源公司与圣非凡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圣非凡公司已向力源公司支付第一笔合同款92万元,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提供了涉案初样机。 一、关于力源公司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其合同款110万元及对应逾期履行违约金 力源公司主张其向圣非凡公司提供的涉案初样机已经过圣非凡公司检查,且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其已向圣非凡公司提供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故圣非凡公司应向其支付涉案合同5.2.1条第二“工程初样机甲方评审”、第三“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第四“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三个节点完成后应付的合同款20万元、70万元、20万元,共计110万元。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工程初样机甲方评审” 涉案合同7.1条约定“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双方认可的文件等进行验收”。力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验收大纲。2017年11月21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方案样机整改事宜回复》中载明“关于方案样机(机械部分)验收事项,还需要贵公司提出明确要求。我们提前进行准备。”2018年3月15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的《关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验收事宜》载明“13日贵公司***电话告知贵公司质量部门预计安排2018年3月23日组织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的验收,验收内容按照《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验收试验大纲(2017年12月)》进行。为配合贵公司的安排,我们计划如下……”,在该函件中,圣非凡公司提出“验收内容按照《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验收试验大纲(2017年12月)》进行”,力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2018年8月14日通知”的回复函》载明“按照‘研制技术要求’条款进行检验,双方互检并分项测试,在各项技术措施满足整体设备运行测试条件后,编制双方都确认的测试验收文件”,在该函件中,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提出要编制双方都确认的测试验收文件的前提条件。 涉案合同7.2条约定“甲方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目的研制质量、战技指标、进度等,乙方要提供合同约定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说明”,力源公司未明确圣非凡公司提供的《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验收试验大纲(2017年12月)》中具体哪些验收事项不符合涉案合同要求,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圣非凡公司提供的涉案初样机仅有这些验收事项不合格、其余事项均合格。 涉案合同7.3条约定“乙方开展的方案样机评审活动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力源公司一方面称因圣非凡公司始终没有进行全面的系统联调工作,样机无法充分暴露问题,其已经准备好的验收大纲无法结合暴露的问题进行调整,故暂时未提供,另一方面称其曾口头向圣非凡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均被圣非凡公司拒绝。但力源公司均未对此提供证据。另外,2018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2018年8月14日通知”的回复函》载明“目前工程初样机仅是完成方案研制阶段工作,后续工作还要根据军方专家意见和工程正样机言之情况进行后续整改,因此,目前对工程初样机的测试只能是摸底测试,设备验收工作要等到工程正样机研制收尾阶段进行。”由此可见,力源公司认为验收工作要等到工程正样机研制收尾阶段才能进行。 2018年3月15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的《关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验收事宜》载明“13日贵公司***电话告知贵公司质量部门预计安排2018年3月23日组织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的验收,验收内容按照《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验收试验大纲(2017年12月)》进行。为配合贵公司的安排,我们计划如下:(1)2018年3月19日,我方工程技术人员到贵公司进行原理样机的机械部分整改,预计2天完成。”由此可见,力源对于圣非凡公司安排双方于2018年3月23日进行涉案样机验收是明知的,且在2018年3月,力源公司仍就涉案样机机械部分进行整改。 圣非凡公司提供了2018年3月23日验收测试后出具的《车载分解机样机验收测试情况报告》,报告结论为“静态测试验收不通过”“功能性测试验收不通过”,该报告无力源公司公章或其工作人员签字,力源公司不予认可。但双方均认可2018年3月23日的验收测试中多次出现故障。力源公司主张故障均系圣非凡公司负责的电气部分出现了问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017年11月21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方案样机整改事宜回复》载明“收到***关于要求对方案样机尽快完成整改的通知……方案样机的分解机、移动线设备各项局部功能均已实现并能满足要求,但从整个设备自动化运行方面还不够完善,在一些动作衔接上缺少相应装置,使全套设备不能连贯运行……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设计,尽快拿出解决办法,并安排所需部件的加工,详细计划和测试大纲待技术解决方案确定后一并提供”。2018年3月15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的《关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验收事宜》载明“车载分解机原理样机在今年1月份的联调联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模拟弹药问题、机械部件问题、传感器问题、编程逻辑问题。”2018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2018年8月14日通知”的回复函》载明“力源公司非常希望解决样机中的问题,对于机械部分存在的缺陷已有解决方法,同时也愿意对圣非凡公司解决电气、控制软件和系统总成部分存在的问题予以协助……”由此可见,涉案初样机机械部分在2017年11月仍在寻找技术解决方案,2018年1月乃至8月仍然存在问题。所以,力源公司仅依据四份检查日期为2017年9月之前的《自动分解机“技术要求”检查表(合同附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涉案样机已经符合涉案合同的技术要求。 故,现无证据证明涉案样机已经符合涉案合同要求并通过圣非凡公司组织的“工程初样机甲方评审”。 (二)关于“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规定“方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批准的《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进行武器系统研制方案的论证、验证,形成《研制任务书》”“进行系统方案设计、关键技术攻关和新部件、分系统的试制与试验,根据装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模型样机或原理性样机研制与试验,在关键技术已解决,研制方案切实可行,保障条件已基本落实的基础上,由研制单位编制《研制任务书》”“工程研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批准的《研制任务书》进行武器装备的设计、试制、试验工作”“完成初样机试制后,由研制主管部门或研制单位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鉴定性试验和评审,证明基本达到《研制任务书》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试制、试验中暴露的技术问题已经解决或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方可进行正样机的研制”。故方案阶段和工程研制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是不同的。 2017年6月6日的《方案评审意见》载明“2017年6月6日,**装备部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方案评审会”。经向军方工作人员调查,该会议为方案阶段的评审会。 力源公司主张,军方工作人员陈述涉案项目有两个阶段,涉案合同也有两个阶段,虽然对于阶段名称约定不一样,但是两个阶段是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即军方的方案阶段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初样机阶段,军方的工程研制阶段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正样机阶段。但圣非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方案阶段和工程研制阶段,在工程研制阶段又规定初样机阶段和正样机阶段。力源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018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的《关于“2018年8月14日通知”的回复函》载明“目前工程初样机仅是完成方案研制阶段工作”。结合涉案合同第4.1条、第5.2.1条关于研制节点和支付阶段的规定,“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应为“工程初样机的军方鉴定评审”。 故,对于力源公司主张其向圣非凡公司提供的涉案初样机已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三)关于“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 力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将涉案初样机交至圣非凡公司马坡厂房。力源公司主张其将相关资料交给了圣非凡公司当时的员工***,但圣非凡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指定的文件接收人并非***。根据涉案合同第5.2.1条约定,支付第四笔合同款20万元的节点是“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支付条件是“通过验收”。如前述,力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给圣非凡公司的涉案初样机已经通过验收。 综上,对于力源公司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第二、三、四阶段合同款共计110万元及相应逾期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解除涉案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 力源公司**非凡公司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但理由不同。 力源公司同时主张根据合同第9.4a)条约定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第9.4a)条约定,甲方超出节点考核时间60天以上,乙方可以解除涉案合同。如前述,现无证据证明力源公司的涉案初样机已经通过甲方评审、军方评审,并通过验收。故圣非凡公司付款的节点考核时间并未起算,力源公司以该条约定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力源公司主**非凡公司在其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力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应解除涉案合同。如前述,圣非凡公司付款的节点考核时间并未起算,所以不存在经合理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力源公司不能据此解除涉案合同。 圣非凡公司主张根据涉案合同第4条、第9.3条、第10条的约定,以及圣非凡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致力源公司的《时间变更通知》,力源公司应于2017年4月15日以前通过圣非凡公司的初样机测试评审,并于2017年4月30日以前通过初样机验收并交付初样机,否则,其每迟延一天,应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5‰的“滞纳金”即迟延履行违约金,其迟延履行如超过60天,圣非凡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涉案初样机由力源公司负责机械部分,圣非凡公司负责电控部分,所以涉案初样机通过评审、顺利交付需要双方各自完成自行负责的部分之外,还需要双方相互配合、联合调试。 《时间变更通知》载明“2017年4月15日前,提交甲方进行初样机测试评审(包括电控部分)”。力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将涉案初样机交至圣非凡公司马坡工厂,但当日未开展甲方评审,力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圣非凡公司提出过评审要求。因《时间变更通知》载明测试评审包括电控部分,圣非凡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于2017年4月15日前,已经完成涉案初样机的电控部分,可以顺利开展甲方评审。根据2017年7月27日力源公司**非凡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的车载分解机研制项目对接会会议纪要,涉案项目进度严重超期,需要改善的问题清单共56个,其中由力源公司负责的共30个,由圣非凡公司项目组负责的共19个,由圣非凡公司项目组负责、力源公司配合的共6个,未明确负责单位的1个。可见,涉案项目进度超期并非由力源公司或圣非凡公司单方造成。故对2017年4月15日前未开展甲方评审,双方均构成违约。 考虑到,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对于涉案项目进度超期,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圣非凡公司已经于2018年2月2日使用案外人提供的机械部分样机履行其与军方的合同,涉案合同并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性。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 因力源公司**非凡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涉案合同第10.5条约定,双方违约时,由双方各自承担应付的责任。故对于双方要求对方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力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涉案样机已经满足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力源公司主张垫付的费用 力源公司主张其为圣非凡公司垫付移动线装置费用共计28780元。考虑到圣非凡公司已举证证明系通过邮寄的方式收到力源公司提供的移动线装置,一审法院对力源公司提交的***签字的2017年4月16日的装备收条不予认可。力源公司在2018年4月9日给圣非凡公司提供的《关于车载分解机系统后续事宜商谈结果的回复》中载明了具体材料及计算价格,但力源公司并未提供圣非凡公司对此的回复意见。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力源公司给圣非凡公司邮寄的移动线装置的具体材料、价格及是否属于圣非凡公司应负责的电控部分,而圣非凡公司明确表示不知晓移动线装置具体包括什么,且认为移动线装置应由力源公司负责。力源公司应对其该项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力源公司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其在履行合同期间垫付的费用2878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圣非凡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圣非凡公司以力源公司提供的涉案样机未通过其测试评审和验收,且自2018年3月23日起拒绝整改为由,要求力源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9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签订于2017年3月9日,从力源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看,力源公司早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就已经开始研制涉案初样机,并向圣非凡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生效即支付合同款92万元;涉案合同签订后初期,力源公司积极配合圣非凡公司各项要求,并向圣非凡公司发送涉案初样机,圣非凡公司使用力源公司提供的涉案初样机通过了军方方案阶段的方案评审。力源公司已实际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且如前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仅在力源公司一方。考虑到力源公司实际履行涉案合同的情况,圣非凡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92万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力源公司与圣非凡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二、驳回力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圣非凡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询问期间,经力源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表示其2007年开始在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简称瑞达公司)工作,担任副总工程师兼系统装备部总经理,2014年11月从瑞达公司退休。2015年,圣非凡公司聘请其为高级顾问,2019年3月,圣非凡公司不再发顾问费。 **出具证人证言如下:1.本人在瑞达公司的时候,就已经与力源公司合作。瑞达公司是与圣非凡公司是同一个系统的公司。从2014年开始,***站要求,我以瑞达公司副总身份,协助密云站进行车载分解机设备研制,后因2013年7月瑞达公司重组,不再承接新的军工任务,军方希望由我找到承接继续研制上述设备的公司,随后2014年我把圣非凡公司介绍给军方。圣非凡公司没有从事机械和弹药销毁领域相关设备研制经历和经验以及**军方的关系,因此,2015年圣非凡聘用我为高级顾问,要求我继续整体负责该项目。由于2014年力源公司在与瑞达公司的合作中已经作出了设备样机,经我介绍,**非凡公司与瑞达公司的业务转移函,圣非凡公司找到力源公司,圣非凡公司用力源公司样机图片、录像及技术资料进行了投标并中标。2016年8月5日军方召开了“项目启动暨任务部署会”。在会上也确定了几个要求,就是边研制边交付部队试验。所有研制的主设备都有过去可参照的、借鉴的设备。所以就不存在原理样机,都要求是工程样机,如果不是就无法交给部队试验。研制程序有5个阶段,一个是论证阶段,论证阶段就是我前期与军方论证的那个阶段。二是方案阶段,三是工程设计阶段,四是设计定型阶段,五是生产阶段。因为科研生产一体化,所以就没有生产阶段,论证阶段在招投标前已经完成。所以就是方案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和设计定型阶段。规定的研制计划总共是30个月,每个阶段是10个月。部署完之后就需要厂家尽快研制生产。圣非凡公司与军方签合同的时候我参加了。进入会场的总共有4个人,本人去主要是因为价格上出现了问题。因为我去了项目的审价,对于所有项目的价格和数量本人是知道的。在签合同之后,圣非凡公司才跟力源公司签了合同。与力源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本人也在场,当时是围绕两套设备。因为这套设备已经运到北京了,因为没有签合同,所以力源公司一直不同意发给圣非凡公司。这个设备就是为了参加军方的方案阶段的评审。定型阶段之后军方才会认可这个项目完成了,这之前都属于研制过程。力源公司**非凡公司的分工是本人建议圣非凡公司签约的。 2.军方的阶段对应的力源公司的设备就是两台,第一台是为了方案阶段,第二台是为了工程阶段军方鉴定,我们自己是无法鉴定,因为我们没有炮弹。 3.2017年6月6日军方评审已经通过了。军方提了12个问题让厂家回复。机械部分已经解决了,本人当时代表圣非凡公司盯着力源公司做机械部分。但是圣非凡公司电气部分一直没有完成,一直到11月份才做完,但是没有做系统联调。一直到2017年11月不对进行试验的时候才完成第一版的程序,能够运行,但是还需要改。因为圣非凡公司大量的人员都比较年轻,所以一直都在做文案工作,对真正工程化的东西一直在拖延。在2017年9月第四次测试时,发现机械部分力源公司已经修改了98%,圣非凡公司只完成了5%。 4.圣非凡公司中标后就计划更换厂家,找晓进公司(食品设备制造厂),2016年10月军方进行各设备的方案设计评审会,圣非凡公司拿晓进公司方案交军方进行评审,结果专家认为晓进公司方案与投标时方案相差太大,被军方否定没有通过。军方明确指责圣非凡公司不得随意改变方案设计,要求重新编写。晓进公司方案改写多次仍然得不到军方认可,由于时间紧圣非凡公司在2016年11月12日召开“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方案样机研制任务实施确认会”,最终确定本人提出的方案(力源公司样机技术)并重新考虑力源公司。2017年10月,公司又与晓进公司合作仿制力源样机,11月在密云部队试用时,军方专家告诉我圣非凡公司又找其他厂家在做此样机。2017年12月晓进公司样机运到公司,2018年2月2日上午召开工程样机的方案设计评审会。晓进公司设备在以下四点进行了设计思想抄袭:1、三工位压缩;2、分解传输同步;3、摆渡方式的远端弹药传送;4、设备机架一体化和装厢的安全设计。晓进公司模仿的是力源公司的初样机。为什么圣非凡公司用晓进公司的样机参加评审,我不清楚。 圣非凡公司认可**曾系该公司顾问,但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并非二审期间形成的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故此,本案应当适用当事人行为时的法律予以判定。鉴于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时间均处于合同法实施期间,故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合同法。 力源公司与圣非凡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一、圣非凡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涉案项目进度存在超期情况。2017年3月20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发出《时间变更通知》,事实上系按照涉案合同5.2.3.1的约定对涉案合同5.2.1支付阶段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变更,力源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后圣非凡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力源公司支付第一笔合同款92万元,力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圣非凡公司提供了一台样机(即涉案样机)。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此后双方亦非完全按照《时间变更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合同,特别是2017年7月27日双方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的会议纪要认可项目进度严重超期并对继续履行合同进行了后续部署,故可以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通过履行行为对涉案合同的履行节点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因此,本院将根据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确定相关责任。 (一)关于涉案样机是否为涉案合同中的初样机 力源公司认为,其交付的涉案样机就是合同约定的初样机,因此其已经履行了初样机阶段的合同义务,圣非凡公司应履行前4个时间节点的付款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力源公司受托研制的成果应包括工程初样机和正样机各一套,对应两个研制阶段,即初样机阶段和正样机阶段。其中初样机阶段的支付节点为:(1)合同签订并生效;(2)通过工程初样机甲方评审;(3)通过工程初样机军方评审;(4)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并通过验收。而一审法院经向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部队工作人员调查确认:“2017年6月6日至8日的方案评审会是方案阶段的评审会,是对研制方案是否可行进行评审。方案评审后,进入工程研制阶段,军方在这个项目里没有区分初样机和正样机,只于2018年2月2日开展了工程样机评审会。”可见,军方涉案项目亦有两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和工程研制阶段,对应两台样机,即方案样机和工程样机。本案中,由于涉案合同与军方涉案项目在工程阶段名称及样机名称上未能形成对应关系,导致双方产生履行争议。 然而,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两个阶段与涉案项目的两个阶段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即涉案合同约定的初样机阶段就是军方的方案阶段,初样机对应方案样机,涉案合同约定的正样机阶段就是军方的工程研制阶段,正样机对应工程样机。而涉案样机即为初样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圣非凡公司发给力源公司的函件看。2017年3月20日,圣非凡公司给力源公司发出的《时间变更通知》中提到“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军方方案评审,向甲方交付初样机”。2017年4月12日,圣非凡公司向力源公司发送的通知为《关于抓紧进行XXX系统方案样机评审文件准备工作的通知》,其中联系人为***。2017年4月25日圣非凡公司***通过55213097@qq.com邮箱给力源公司员工发送邮件的主题为“关于抓紧进行XXX系统方案样机评审文件准备工作的通知”。2017年11月21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方案样机整改事宜回复》载明,收到***关于要求对方案样机尽快完成整改的通知。其次,从军方反馈看。2017年6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部队**装备部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报废通用弹药机动销毁系统中大口径炮弹分解车中大口径炮弹自动分解机方案评审会,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后相关部队工作人员确认这是方案阶段的评审会。再次,从2017年7月27日双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的会议纪要看。该会议纪要载明:方案样机到场后,力源公司技术人员到位,进行设备调试;方案样机到场后7日内恢复合同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完成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系统测试后,圣非凡公司开始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节点履行支付手续。 上述多封函件均显示,在双方争议发生前,圣非凡公司在与力源公司沟通时,对于初样机和方案样机的表述存在混用的情况。特别是在2017年7月27日的会议纪要中,圣非凡公司对于此后一个月中的项目进度和相关时间节点进行了部署,将涉案样机称为方案样机,并提出在“恢复合同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完成车载分解机机械部分系统测试后”,圣非凡公司即可开始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初样机阶段的最后一个节点,即“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节点履行支付手续。由此可见,圣非凡公司当时认可力源公司已经基本履行完初样机阶段的研制义务,其亦承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履行自己在初样机阶段的全部付款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样机就是涉案合同中的初样机,也是军方涉案项目中的方案样机。 另外,从两审阶段证人出庭出具的证言看。一审过程中,圣非凡公司的员工***出具证言称:2014年,受密云销毁站邀请,力源公司负责车载化炮弹分解设备机械部分的研发工作,当时军方还未正式立项,力源公司就先期投入机械研发,于2014年8月就完成了初样机研制。2017年7月27日,圣非凡公司与力源公司开会,就初样机在机械、电气、编程软件、系统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沟通后续问题的解决方案。2018年1月10日,军方召开初样机阶段总结会,其代表圣非凡公司宣讲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当日军方在总结报告上签字,第一阶段研制工作结束(第一台样机研制结束),要转到下一阶段(开始第二台设备的研制)。2018年2月2日,军方召开工程正样机方案评审会,专家上午先到金马工厂看设备演示,初样机(力源公司负责机械部分)和正样机(晓进公司制造)都进行了现场演示,力源公司人员和晓进公司人员都协助演示,初样机顺利完成自动分解作业。2018年3月23日,圣非凡公司以甲方评审名义叫力源公司过来,对整机进行了一次测试,测试过程出现过三次中断,都是电气方面的原因,这次测试后,圣非凡公司就暂停了和力源公司的合作。 二审过程中,圣非凡公司的顾问**出具证言称:由于2014年力源公司在与瑞达公司的合作中已经作出了设备样机,经其介绍,**非凡公司与瑞达公司的业务转移函,圣非凡公司找到力源公司,圣非凡公司用力源公司样机图片、录像及技术资料进行了投标并中标。2016年8月5日军方召开了“项目启动暨任务部署会”,在会上也确定了几个要求,就是边研制边交付部队试验。所有研制的主设备都有过去可参照的、借鉴的设备,所以就不存在原理样机。研制程序有5个阶段,一个是论证阶段,论证阶段就是其前期与军方论证的那个阶段。二是方案阶段,三是工程设计阶段,四是设计定型阶段,五是生产阶段。因为科研生产一体化,所以军方涉案项目就没有生产阶段,论证阶段在招投标前已经完成,所以就是方案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和设计定型阶段。圣非凡公司与力源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当时是围绕两套设备。因为这套设备已经运到北京了,但没有签合同,所以力源公司一直不同意发给圣非凡公司。这个设备就是为了参加军方的方案阶段的评审。军方的阶段对应的力源公司的设备就是两台,第一台是为了方案阶段,第二台是为了工程阶段军方鉴定。2017年6月6日军方评审已经通过了,军方提了12个问题让厂家回复,机械部分已经解决了,但是圣非凡公司电气部分一直没有完成。在2017年9月第四次测试时,发现机械部分力源公司已经修改了98%,圣非凡公司只完成了5%。2017年10月,圣非凡公司与晓进公司合作仿制力源公司初样机,该设备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设计思想抄袭。2018年2月2日上午召开工程样机的方案设计评审会。 **的证言虽然系二审阶段提交,但其内容与一审***证言以及上述圣非凡公司发给力源公司的函件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系补强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人证言亦显示,涉案样机就是涉案合同中的初样机,也是军方涉案项目中的方案样机,其存在对应关系。 (二)关于甲方评审和军方评审 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圣非凡公司及力源公司均未主动就初样机进行甲方评审提出请求,双方亦确未就初样机开展甲方评审。但是,如前所述:首先,2017年6月6日初样机通过了军方的方案评审,意味着涉案合同5.2.1第(3)阶段的支付条件已经达成,据此可以推定此前的涉案合同5.2.1第(2)阶段,即通过圣非凡公司的甲方评审的支付条件也已达成。其次,2017年7月27日,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表明,整改完善相关问题清单后,圣非凡公司开始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第(4)阶段“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节点履行支付手续。这也意味着圣非凡公司默认涉案合同5.2.1第(2)(3)阶段的通过甲方评审、通过军方评审的支付条件已达成。因此,圣非凡公司以初样机未通过甲方评审为由主张力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立。力源公司完成了上述节点的研制工作,圣非凡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三)关于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并通过验收 关于初样机的交付。力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圣非凡公司交付了涉案样机,本院认定其即为初样机。 关于相关资料的交付。力源公司主张其已于2017年5月15日向圣非凡公司的***交付初样机机械部分图纸电子版(光盘),包含机械图纸约200张。圣非凡公司不认可收条真实性,认为双方约定接收人并非***。但***在此时确系圣非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一审期间亦出庭作证,其认可收到相关资料的证言具有一定可信度。同时,2017年7月27日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整改完善相关问题清单后,圣非凡公司开始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节点履行支付手续,而会议纪要并未提及力源公司尚未交付相关资料,该会议纪要可以与***的证言相互佐证,证明力源公司已交付相关资料。 关于验收。如前所述,2017年6月6日涉案样机通过军方方案评审,2017年7月27日双方就整改完善相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双方本应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各自整改完善相关问题并尽快完成验收工作以继续履行合同。但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移动线改进方案说明》,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并提出由于订购的顶起装置8月16日刚到货,其会抓紧时间装配、调试、喷漆,计划19日包装发货,请提供收货人联系方式。2017年11月21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关于方案样机整改事宜回复》,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设计,同时表示因其不具备多种规格炮弹测试,以及机电联调需要圣非凡公司多人员配合,还是决定待加工备件完成之后,派人到北京安装调试。关于方案样机(机械部分)验收事项,还需要圣非凡公司提出明确要求,以便力源公司提前进行准备。2017年11月29日,力源公司向圣非凡公司发送《解决方案样机存在问题事项》,表明就相关问题已有初步解决方案设想,还需要进一步验证确认,同时计划12月初派技术人员到北京实地试验测绘,请圣非凡公司予以协助。并表示考虑圣非凡公司设备验收与军方实际应用验收会有较大差别,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其仅负责机械部分研制,***非凡公司能够给出详细验收测试计划和测试条款,尽早提供给力源公司以做准备。由此可见,力源公司意欲按照会议纪要要求整改完善其负责的内容,但由于测试条件、设备、场地等问题需要圣非凡公司配合调试,故力源公司多次对验收进行了催告。但是,圣非凡公司对此均未实际理会,并在2018年1月31日自行对未整改完善的涉案样机开展摸底试验,得出不合格的结论。三日后,即2018年2月2日,圣非凡公司使用案外人晓进公司的样机参与军方工程样机评审并通过。如此短的时间内能让未参与方案样机开发的案外人开发出工程样机并通过军方评审,显然并不合理。可见,圣非凡公司系在力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另行委托案外人开发工程样机,因此虽经力源公司多次催告圣非凡公司一直拖延初样机验收。然而,在通过军方工程样机评审后,圣非凡公司快速于2018年3月23日对涉案样机组织验收,并于5日后向力源公司发送《关于进行车载分解机系统后续事宜商谈的通知》表示,涉案样机测试未通过,鉴于该设备状态一直不能实现既定功能,且进度严重超期,请力源公司尽快派出代表商谈后续事宜。在此过程中,力源公司均积极完善整改问题以推动验收工作顺利进行,但圣非凡公司不愿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意图明显。因此,本院认定涉案样机未能进行验收的责任在圣非凡公司,并推定涉案合同5.2.1第(4)阶段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并通过验收的支付条件已达成,圣非凡公司亦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四)圣非凡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结合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知,圣非凡公司在与力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前,已中标军方项目,其应当知晓军方项目中关于样机的表述为方案样机和工程样机,但在其与力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所采用的表述却为工程初样机和正样机。正是由于未能避免这一表述上的差异,致使双方产生本案争议。圣非凡公司使用力源公司交付的初样机通过了军方方案评审,但在力源公司多次催告开展验收的合理期间内其却未予实际理会,而是另行委托案外人开发并使用该样机通过了军方工程样机评审。此后,圣非凡公司快速组织初样机验收,并得出验收不通过的结论,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圣非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力源公司在本案中,均按照合同约定或圣非凡公司的要求推进履行合同,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未清晰界定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驳回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力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前所述,因圣非凡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力源公司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目的,作为守约方,力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其并未另行发送解除通知,故力源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圣非凡公司时即2019年3月15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虽判决涉案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该判项与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致,但系依据双方合意解除,并非依据守约方力源公司的法定解除,故本院仍对上述判项予以撤销。 此外,圣非凡公司作为根本违约方,其关于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圣非凡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由于圣非凡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力源公司主张要求圣非凡公司根据涉案合同10.3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按照涉案合同总标的额460万元的10%计算,故圣非凡公司应当向力源公司支付违约金46万元。 此外,由于涉案合同自2019年3月15日解除,就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力源公司不再继续负有关于工程正样机的开发及后续相关义务,圣非凡公司也无需就正样机的开发支付合同款。就涉案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如前所述,力源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5.2.1条约定的第(2)(3)(4)阶段甲方评审、军方评审、交付工程初样机及相关资料并通过验收的合同义务,故圣非凡公司应支付上述三个阶段的合同款项共计110万元。 由于通常在整个研制过程中,首个成型产品所占用的开发成本比例较大,故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不足以弥补力源公司的全部损失,因此对于力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一并支持。因军方评审的通过视为通过甲方评审,故圣非凡公司应从军方评审通过的次日即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力源公司赔偿因占用涉案合同5.2.1条第(2)(3)阶段资金共计90万元产生的利息。因圣非凡公司的原因导致验收未予进行,故圣非凡公司应从力源公司多次连续催告结束后的次日即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力源公司赔偿因占用涉案合同5.2.1条第(4)阶段资金20万元产生的利息。 关于利息的具体费率,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利息和力源公司主张的利息均过高,同时本院已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违约金,故本院将酌情确定利息的具体费率。 关于力源公司主张的垫付费用。力源公司主张其为圣非凡公司垫付移动线装置费用共计28780元,但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力源公司给圣非凡公司邮寄的移动线装置的具体材料、价格及是否属于圣非凡公司应负责的电控部分,故力源公司应对其该项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力源公司要求圣非凡公司支付垫付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力源公司并未开始正样机的研制工作,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力源公司如果进行后续正样机的研制必然能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故力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其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力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车载分解机研制(机械部分)装备研制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上诉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46万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上诉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加计50%计算;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计50%计算); 五、驳回上诉人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已交纳),由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0元,由兰州力源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150元(已交纳),由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