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3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韩东,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昆明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尚中栋,经理。
被执行人:王金书,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王金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执395号之三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