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566号
原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兰州路北段1666号。
法定代表人:彭鲁胜,经理。
被告: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韩冬,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普易购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经理。
被告:山东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季国梅,总经理。
原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普易购云商有限公司、山东海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山东博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贤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