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1087号
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72396U。
法定代表人:荀自全。
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市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992242083.
法定代表人:李晟。
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
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请求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市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348835.77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市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348835.77元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春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