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民初280号
原告:云南齐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凤鸣社区凤鸣村(云南省凤鸣煤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EHCF2B。
法定代表人:尤应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文,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西路河北商业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72396U。
法定代表人:荀自全。
被告:詹建安,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原告云南齐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2年1月17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齐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云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金波
书 记 员 许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