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特108号
申请人:***,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西路河北商业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
572396U。
法定代表人:荀自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刚(,男,1970年3月2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12月15日经通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医疗费等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结算支付清楚,任何一方在协议签订之前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再计算主张。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三、付款期限: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四、乙方劳动报酬已结算支付完毕,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次事故赔偿问题就此终结,双方就赔偿问题不得再向对方另行主张权利。六、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七、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通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云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经通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朱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