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302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执行人:某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荀某。
本院在执行曲靖市大丰某有限公司与某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诉前调书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2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欠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下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的利息。该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为17325元;以上申请执行合计:127325元。因某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曲靖市大丰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以(2025)云0302执1956号案件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到曲靖市某及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范围内房屋权属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1、于2025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7个,均为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扣划,本院未作扣划。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某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查明被执行人某南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曲靖市内环东路、环东东区“书香彼岸”小区A幢第1层1-54至57号商铺;曲靖市内环东路、环东东区“书香彼岸”小区A幢第2层1-2至58号商铺;曲靖市内环东路、环东东区“书香彼岸”小区A幢第一层1-54至57号商铺;第1层1-26至29、29-1、30-34商铺。该房屋由宣威法院首次查封,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未查询到相关车辆财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5年08月0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5)云0302执19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