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4524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恒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公司职员。
被告:***,男,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恒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蓟州区恒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蓟州区恒源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文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