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丰路688号村委会物业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毕由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军、文燕,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但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洲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文勇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雯雯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