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执259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丰路688号村委会物业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毕由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证券、互联网资金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0日,本院派员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且存在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的情况。2020年5月20日及2020年5月28日,本院派员对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违反了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将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有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