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2865号
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8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051883XE。
法定代表人:黄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罗忠淼,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忠杰、人民陪审员王小先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史莉担任记录。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63元,减半收取计51031.5元,由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 琼
人民陪审员 陈忠杰
人民陪审员 王小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