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920号
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38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因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彭婷
书记员冯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