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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9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敦,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林,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念红
审 判 员 王晓虹
审 判 员 张文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慧红
书 记 员 郭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