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42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邯郸市海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邺令北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1日生,住河北省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冀042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冀04民终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122110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125209.76元,其他不足部分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缴纳本案执行费1790.24元,合计支付127000元;***于本协议签定当日用本人账户向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25209.76元,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790.24元,如果当日未按前述履行,则由法院进行扣划。现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完毕。申请执行费1790.2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海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