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督8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原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建设路宴曲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9232727A。
法定代表人:符耐芳,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国营,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系河南省中原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北郭乡益庄。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男,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省中原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5日发出(2019)豫0823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2019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货款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争议。故被申请人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请求武陟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省丰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且该异议涉及本案债务是否存在。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豫0823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08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中原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保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