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勾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堂,该局副局长。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凤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