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

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与河南启熙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312民初956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媒公司”)诉被告河南启熙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圣永,被告(反诉原告)启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启熙公司购买中媒公司的公交站台、定制导视牌共计价值999800元,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货款46400元未支付及质保金80000元未返还。因中媒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同意从货款中及违约金中扣除8000元安装人工费,剩余费用与中媒公司发送给启熙公司律师函所载费用总额一致,故启熙公司应当给付中媒公司货款38400元,返还质保金80000元。启熙公司称是因为中媒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未支付剩余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媒公司已就货物不合格给予了启熙公司一定的补偿,并同意从剩余货款中扣除安装人工费用,且启熙公司给付货款后可通过主张中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权益,故启熙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中媒公司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中媒公司称逾期交货是因为双方在交货的最后期限又追加了部分货物,不可能订立合同当天就送货。但2020年5月25日追加的货物价款仅为26300元,中媒公司对于余下20100元货物的交付应属于违约。因中媒公司及启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均应予支持。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认定双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应予相互折抵,故对于中媒公司及启熙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13日,中媒公司(乙方)与启熙公司(甲方)签订《中媒公司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公交站台(220组,3000元/组),定制导视牌(330组,700元/组),合同总价为891000元(不含运费、税票、安装、画面及字);除人为及自然灾害损坏,产品两年质保(电器部分一年质保);产品出厂由乙方负责包装,并联系物流发货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货物所有权自合同总款到乙方账户时转移,在甲方没有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乙方所有;发货期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后开始计算,总量产工期为20个工作日,4月23日开始出货,至5月3日前量产完成;交(提)货地点为河南省尉氏县;产品到达后甲方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甲方须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双方派人确认并妥善处理,超过三天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款的30%为预付款,乙方开始拼量生产,采取分批发货的形式,每批次货到之后,甲方支付相应的货款,乙方安排每批次卸货,待最后一车到货,甲方付清货款,乙方安排最后一车卸货;甲方负责安装,基础和土建,乙方提供土建预埋施工图,并提供技术指导一名,现场指导2-3组站台安装调试;乙方若未得到甲方同意而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扣除货款(不可抗力除外)。甲方若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收取违约金。双方所承担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壹拾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及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生效。中媒公司及启熙公司分别在合同尾部盖章。2020年4月17日,中媒公司、启熙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交站台单价增加至3300元/组,定制导视牌单价增加至750元/组,合同总价从891000元增加至973500元。2020年5月7日,中媒公司(乙方)与启熙公司(甲方)签订《关于站厅、站牌问题解决及继续生产补偿协议》,乙方因不合格站厅、站牌同意补偿甲方共计43200元,乙方同意转付甲方产品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待下批次成品站厅(60套)、站牌(60套)送到甲方指定点,经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该批货款后,进行卸车(2车货物不低于54套,到期付款,退还质保金贰万元整)……所余站厅、站牌生产总工期为18天(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5日):站厅、站牌(第一批各60套,2020年5月18日前;第二批各60套,2020年5月22日前;第三批剩余全部2020年5月25日前送达指定甲方地点);待合同所列产品全部送达,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结清所有货款及质量保证金后进行卸车;该协议同原签订的《中媒公司买卖合同》有关联;甲方收到乙方赔偿款及质量保证金后此协议有效……。2020年5月25日,中媒公司(乙方)与启熙公司(甲方)签订《产品数量及金额追加协议》,约定应甲方要求,公交站台增加6组,小站牌增加2组,合计总金额26300元,跟随原330+220组量产订单一起生产,随车发货;待货到后,甲方付清此款,安排卸车……。2020年5月7日,中媒公司将100000元保证金及43200元补偿金给付给启熙公司。2020年6月22日,因中媒公司提供第一批次站台60组底板为止错位导致无法安装,经中媒公司现场维修后,仍有部分站台因孔位及基础偏差等综合因素,导致无法顺利安装,中媒公司同意赔付启熙公司安装工人费用8000元,此款从货物尾款和质保金(46400元+80000元,合计126400元)中扣除。由启熙公司协商安装工人解决现场安装所有问题,中媒公司不再负责。中媒公司有义务继续提供专用垫片,并提供电话、视频类的及时指导继续帮助启熙公司,直至顺利安装结束。2020年7月22日,中媒公司向启熙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该律师函载明截至2020年7月22日,启熙公司尚欠中媒公司货款118400元。2020年8月12日,启熙公司向中媒公司发送违约金确认催办函,载明中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发货及质量不合格,已产生违约金81983.6元,望尽快对接处理。 另查明,1、中媒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将全部货物交付完毕;2、启熙公司提供的拍摄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的照片显示中媒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中媒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补偿协议、追加协议,启熙公司提交的律师函、说明、银行明细、确认函,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启熙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货款38400元、质保金80000元,合计1184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启熙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元,反诉费374元,合计2722元,由原告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014元,被告河南启熙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斌
书记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