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

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北京龙博时代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598号 原告: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104国道西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博时代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7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博时代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龙博时代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申请人与中媒数宇媒体(江苏)有限公司并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管辖权的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7号楼2层201室。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中媒数字媒体(江苏)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出答辩期,经本院核对被告收到的有效开庭传票等应诉通知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日期为2023年1月22日,并未超出答辩期。原告另主张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但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不能等同于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尾款,不能仅以原告系尾款的收款方认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不能以此认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原告还主张原被告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均可在[甲乙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非甲乙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龙博时代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