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九江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91民初176号
原告宜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后进行多元化解调解,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和良
书记员  曹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