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执1072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1月14日,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委员会。2021年1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厂区移交确认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刘 雯